第四章 发展篇——宋元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十四节 清代的经济立法

清朝的经济立法基本沿袭明制,但革除了明代旧制中的一些弊端,创立了一些新制。

清入关,废除了导致明末农民义的“三饷”,即“辽饷”、“剿饷”“练饷”,顺治十四年(公元1657年)颁行《赋役全书》,建立清政府的赋役制度,即根据土、人丁的登记情况,计算确定田赋、丁银的数量。就赋役征派方政府财政收支提供了统一遵行的法律根据。

随着商品经济的展,按土与人丁征收双重赋税的赋役法已不适应,必须加改变。康熙五十二年(公元1713年)诏“滋生人丁永不加赋”的法令。康熙朝期,解决人役负担不均问题,改“摊丁入亩”,即丁银按土亩数平均分配田赋中,不再按人头征税。改革经历150年才最完。“摊丁入亩”不仅简化了征税标准,减轻了劳动人民的负担,且由实际废除了人丁税,放松了劳动者的人身束缚,工商业展提供了由劳动力。

清顺治三年(公元1645年)令废除明朝的匠籍制度,“除匠籍民”,匠户编入民籍一体纳税差,具有相同的社位。清廷放宽了手工业的专断,允许民间手工业者在较范围内行经营。但在武器、铸币、供应内廷的织物、瓷器等由官府经营。……(内容加载失败!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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