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章 发展篇——宋元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十三节 清代的民事法律

在清代,由商品经济比前朝有了进一步展,超经济剥削有所削弱,引民法律的一系列变化,主反映在有关身份关系土关系。

清律中规定佃户与主“无主仆名分”,“共坐同食,彼此平等待”,佃户一般由退佃,由迁徙,主不随便支配佃户人身。雍正五年(公元1727年)《钦定例》规定,主置板棍责打佃户者,杖80;将佃户妇女占婢妾者,绞监候。些规定反映法律超经济奴役佃户的限制。

改变了唐宋民间债务关系中的超经济剥削。

在封建经济条件,失土的农民,依靠卖劳动力维持生活,有的从农业、商业的雇工,有的从内奴仆。乾隆年间修订《雇工人法》规定,长擅杀死无文契又受雇在五年的雇工人,同杀凡论,即同杀死一般人的法律论处。

清代盛行蓄养奴婢。些奴婢源犯了罪的汉人及其属,及在人口市场公售卖的穷人。奴婢另有己的户籍,主人随意处置,主人打死奴婢,法律不予追究。由奴婢的反抗斗争,迫使清朝统治者修订有关奴婢的法律,不不允许奴婢向主人纳一定身价银,赎身民,获一般民人的位。

清代存在着被列入贱籍,处社最底层,被剥夺……(内容加载失败!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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