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章 发展篇——宋元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十一节 清朝立法

公元1614年,努尔哈赤统一了女真各部落,建立了金政权,制定了军政法令,始了由习惯法向文法的渡。公元1626年,努尔哈赤的儿子皇太极即位,10年被拥戴皇帝,建国号清。在军节节胜利的马背的君王,在取全国政权所考虑的问题是一有20万人口的弱落的民族,何统治有数千万人口的先进的汉族呢?此他提了“参汉酌金”,“详译明律”的法制思,明确表示法制是“立国本”。一点表明清朝统治者一始就表现比较熟的统治经验,他懂有适应汉民族先进的生产力经济关系,及文化传统、风俗习惯、伦理德,才够长期站稳脚跟。清代的几位统治者——皇太极、顺治、康熙,是遵循一思路线从立法工的。

公元1644年,清入关,设置律例馆,组织了一满汉官吏相结合的立法参谋班子,进行全面的立法活动。顺治三年(公元1646年)制定《清律集解附例》,顺治四年颁行全国。是明律的翻版。康熙,部律文附例了校正。雍正五年(公元1727年)再次颁行《清律集解附例》。乾隆五年(公元1740年)在逐条考正原有律例,编《清律例》(简称《清律》)七篇,47卷,30门,律文……(内容加载失败!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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