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章 发展篇——宋元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十节 明朝的经济立法

明朝了恢复元朝末年被严重破坏的经济,适应社展的需,加强了经济立法。

明初,适应农业的展,保证劳动力的需,颁布法令释放奴隶,严禁诱骗掠卖良民奴隶。同,颁了一系列有关招收流民垦荒、兴修水利,实行屯田匠户轮班等方面的法令。从公元1370年(洪武三年)始移民垦田,“徙江南民14万凤阳”(《明史》卷七七《食货志》)。迁山西晋城、长治二州的无田农民河北、山东、河南一带。凡移民垦田,由朝廷路费、耕牛籽,或免税三年。许荒因垦殖,耕民的数量不断增加。

明朝的手工业生产在整封建经济中的比重进一步增加。新的生产关系,首先在杭州、海、南京、松江、苏州、景德镇等现,丝织中苏州例,明末织机达万台,工匠达五六万人。松江是棉纺中,民谚说:“买不尽的松江布,收不尽的魏塘(今浙江嘉善)纱”,盛况空前。“南松江,北潞安,衣”,潞安在山西南部,每年供应皇室的丝绸料达500010000匹,产量仅次江浙一带。了加强手工业生产的管理控制,《明律》专设《工律》一篇,军民官府营造的申报审批、营造所需材料、财物、人工,制造器物的品规格……(内容加载失败!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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