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章 发展篇——宋元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八节 朱元璋与明朝立法

中国古代法制史中,历代国君主比较重视修定法律,朱元璋尤突。

1364年,朱元璋打武昌。此,他虽尚未建立明王朝,但已考虑“正纲纪,立法度”,经常在他的吴王府西楼召见议律官,请他坐,从容讨论律文。他认“元氏昏乱,威福移”,“不知修法度,明军政”,就是说,元末法纪废弛,吏治腐败,招致灭亡,因此,治乱世,刑不不重,不不猛。他认“法贵简,使人易晓”,条款不繁琐,律意不含糊。他创制划一的法制,煞费机,力求保持法律的稳定,树立法律的威信。

公元1368年,朱元璋在南京即帝位,建立明王朝,便召集儒臣刑官每给他讲解20条唐律,便制定一部新法典准备。公元1373年(洪武六年),朱元璋命刑部尚书刘惟谦翰林士宋濂编修《明律》,每拟一篇呈贴在宫内庑廊,由他细细审定。二年,《明律》修,分12篇,“篇目一准唐”,是唐律的翻版。公元1397年(洪武三十年)最完的《明律》,共30卷,460条。,朱元璋已70岁高龄,颁行《明律》,他亲临午门主持典礼,表谕旨,阐明制律诰昭示臣民的目的。

《明律》是中国封建法典中比较熟……(内容加载失败!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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