元朝确立了一整套由蒙古族主贵族所垄断的司法体系。中央司法机关除刑部御史台外,设立了管理蒙古族贵族务、具有独立管辖范围的中央司法机关——宗正府。它负责审理京师附近蒙古人色目人的诉讼案件。另外,专门设立宗教审判机关——宣政院。僧侣具有强的势力尊贵的位,僧侣的奸盗、诈伪、致伤人命等重刑案件由方长官审理报宣政院,其他刑案件由寺院主持僧审理,方官吏不问。僧俗间纠纷,则由方长官约寺院主持僧一审理。司法制度确认了僧侣在司法审判享有特权。
元代的司法审判权除宗正府宣政院掌握外,设有中政院、教所枢密院分别掌管有关案件。中政院是执掌宫廷务的机关,负责审理内廷官吏的案件。教所是执掌教务的机关,负责审理与教有关的案件。枢密院是执掌军权的机关,负责审理重军案件校尉军官案件。见,元代的司法管辖,不仅实行区管辖,根据民族、身份、宗教的不同,实行特别的专门的管辖。
元代,蒙古族贵族实行野蛮与落的统治,谈不法制秩序。虽,元律规定了回避、诉、量刑等制度,实际司法官员根本不执行,形同虚设。元代是中国……(内容加载失败!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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