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章 发展篇——宋元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六节 元代立法和元律的特点

元代(公元1279—1368年)是蒙古族建立的封建王朝。蒙古族原有文字,有文法。铁木真(公元1162—1227年)才始畏吾儿字拼蒙古语,并将他的训令写法规,叫“法令”,蒙古语叫“扎撒”。从它流传的条文,其内容从饮水吃处置俘虏无所不包,是一较原始的法律形式。

忽必烈入主中原,建立元朝,诏“仪文制度,遵汉法”,并着手制定元律。元朝一部新律叫《至元新格》。它是由中书参知政何荣祖主持制定,至元二十八年(公元1291年)刻版颁行的。它不按唐律篇章结构,是致取一所行例,编条格的。“条格”即敕,是重的法律形式。

元仁宗,将有关风纪的条格汇集一部《风宪宏纲》。元英宗在位仅三年(公元1321—1323年),却制定了两部重的法典。一是《元通制》,包括制诏、条格、断例等部分,是皇帝诏令案例的汇编,有刑、民、行政、军等方面法规,内容比较丰富,总结了元世祖60年的法制例。二是《元典章》,全称《元圣政国朝典章》,它是江西宣抚使编集的,但已“呈迄”中书省,并经中书省核准达各“照验施行”的,应认是元朝中央政府颁布的法律,是方政府……(内容加载失败!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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