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章 发展篇——宋元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三节 宋朝的租佃制和典卖制

宋代,土买卖转移加快,中主增加,官田已不再是主的土占有形式,数土被官僚、主兼并占有,形人田庄,有少部分土归耕农所有。由租佃制的经济关系广泛展,典卖制很盛行,因此,推动了民立法。宋朝法律确认主、耕农的土有权,给他“红契”,土有权的凭证。宋代,买卖田宅必须经“立契”的法定程序,凡加盖官印的称“红契”,表示官府确认,不加官印的称“白契”。

宋朝政权了取主阶级的支持,唐前打击、抑制兼并的政策改变不限制兼并保护主阶级土有权的政策。土所有制展。官僚、主在己的田庄建筑华丽、高的屋宇,并强迫佃户寄住庄,蓄兵器,建立武装。《水浒传》的“祝庄”,就是祝姓主的田庄,庄名就是村名。田庄就是北宋的土占有制的主形式。1033年,全国耕的70%—85%,被朝廷、官僚、主占有。宋朝法律规定,盗公田者,受笞刑或徒刑的处罚。

宋代租佃制更普遍,主佃农签订一年或几年的租佃契约,让土使权收取租。《宋刑统》敕确认租佃制度,维护主的权益。宋律……(内容加载失败!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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