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章 发展篇——宋元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宋朝的立法

公元960年,赵匡胤动陈桥兵变,夺取周政权,建立了宋朝,建汴京,史称北宋。宋太祖赵匡胤经20年的斗争,结束了五代十国的分裂局面,基本实现了统一。他了巩固统一,加强中央集权,维护封建秩序,始了一系列立法活动。

宋太祖即位四年(公元963年)命工部尚书兼判理寺窦仪等人修订法律。窦仪是前朝元老,懂何修订法律。他苏晓、奚屿、张希逊、陈光父、冯叔向等人,在总结唐朝周立法经验的基础,编纂了宋朝一部刑法典——《宋建隆重详定刑统》,简称《宋刑统》。所谓“刑统”,是中国封建社刑法刑律统类的省称,是律文敕令混合编纂。略同刑法规汇编,并有释义。唐朝五代有刑统。

《宋刑统》修,宋太祖年八月诏刻版印刷颁行全国,中国法制史一部刻版行的封建法典。

《宋刑统》共30卷,包括律12篇,有502条,每篇分若干“门”,共213门。其内容与唐律基本相同,但在形式有些不同。唐律有篇条体系,无所谓“门”;《宋刑统》首创篇分门,特别详尽。

《宋刑统》颁布,中经宋神宗、哲宗、高宗几朝数次修改。但由它是宋代国一部法典,继承皇位的几代君主不……(内容加载失败!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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