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章 定型篇——三国两晋南北朝和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十节 唐代的司法制度

唐代不论是司法机关是诉讼制度,比前更完备了。

唐代的司法机关,在中央设立了理寺、刑部御史台三位一体的司法系统,简称“三司”。

理寺是最高审判机关,其长官叫理寺卿,副职叫少卿,属吏有理正、理丞等,负责审理中央百官京徒罪案件,复审方报的死罪疑案,徒罪、流罪案件的判决必须送刑部复核,死罪案件的判决直接奏请皇帝批准。

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机关,其长官称尚书,副职称侍郎,属吏有郎中、员外郎等,负责复核理寺报的流罪及州(府)县徒罪案件。在复核中,有疑案、错案,徒流案件驳令原审机关重审,或者行复判;死罪案件转理寺重审,奏皇帝批准。

御史台是中央监察机关,掌有司法监督权,其长官称御史夫,副职御史中丞,属有若干御史,负责监督理寺刑部的司法审判活动,遇有重疑案参与审判,并受理行政诉讼案件。

三司遵照皇帝命令,统掌法制政令。它有审判职。凡遇特别重案件,由理寺卿同刑部尚书御史夫共同审理,叫“三司推”。“三司”间互相配合,又互相监督,制度加强了皇帝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,比秦……(内容加载失败!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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