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章 定型篇——三国两晋南北朝和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七节 唐代的民法

民法是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人身关系的法律。我国古代有关钱债、田土、户婚等民质的法律规范,包括在诸法合体、内容庞杂的统一法典中。秦汉期已有买卖契约、租佃契约、借贷契约。隋唐期,律文中的民法规范了。唐律中有关物权法、债权法继承法的规定,是中国封建制民法在西周民法雏形基础的展。

物,在现代民法中分动产不动产。中国封建法律有类似的概念。动产称“物”或“财物”、“资财”,其所有者称“财主”或“物主”。不动产称“产”或“业”、“产业”,其所有者称“业主”或“产主”。唐历朝法典及有关材料,关物权的分类,概括所有权、佃权、典权质权等。

所有权是指所有人物的占有、使、收益处分,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。封建法典中有不少关保护所有权的规定。动产所有权的侵犯,构盗窃罪,受严厉惩罚。不动产的侵犯,唐律中规定的“盗耕公田”、“妄认盗卖公田”、“在官侵夺田”、“盗耕人墓田”等侵权行,分别“妄认罪”、“盗卖罪”论处。在表明封建法典中民刑不分的特点。

佃权,是佃权人(佃农)支付租,占有租人(主)的……(内容加载失败!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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