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章 定型篇——三国两晋南北朝和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 隋文帝与《开皇律》

公元581年,北周外戚杨坚夺政权,建立了隋王朝,称隋文帝,改元皇,建长安。杨坚曾在北周从政年,亲眼见严刑酷法的弊病。他皇帝采纳了刑部侍郎赵绰〔chao超〕提的“行尧舜,存宽宥”即实行轻刑恤罚的建议,定立法的指导原则。

皇元年,隋文帝适应势求,继承了“法令明审,科条简”的传统,指派尚书左仆高颎〔jiong窘〕、柱国郑译等人制定了《皇律》。《皇律》删死罪81条,流罪154条,徒、杖等罪1000条,留500条,共12篇。《皇律》是秦历代法律中比较轻简的法律。唐朝及各朝的法律,在篇章体例沿《皇律》,它的影响是很深远的。

《皇律》的修是中国古代法制史的重转折,它使古代法制定型化。表现在:

(1)篇目定型。初《法经》六篇,《汉律》60篇,魏晋南北朝各代法律篇目或或少,变动不定。隋《皇律》定12篇,唐、宋、明各代所承袭沿。

(2)刑名定型。秦律中的刑名繁杂,几代生变化,趋向简化,《皇律》定型在笞、杖、徒、流、死五刑罚,除辽代外,一直沿清代,基本有变化。

(3)确定“十恶罪”的罪名,唐至清一直……(内容加载失败!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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