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章 奠基篇——春秋战国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十三节 汉代的司法制度

汉代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。了严格控制司法权,皇帝重案件实行审核,犯罪的官吏先“请”皇帝,才审理,有亲进行审案。汉宣帝、东汉光武帝曾亲审案。国有喜庆典,立太子、立皇、新君登位及水旱灾害等,皇帝常常颁布赦或特赦令。通些方法,将司法权操纵在皇帝手中。

汉承秦制,几乎全盘接受并完善秦朝的廷尉制度。汉代廷尉的位很高,他“平决诏狱”,直接办理皇帝诏办的案件,秉承皇帝旨意断案;又方司法机关的诉审,凡郡国审判的疑难案件均报廷尉复审平核。汉高祖七年诏令,县司法官凡有重疑难案件,均应报廷尉,廷尉不判决的,应奏请皇帝决断。廷尉不仅负责审判,管理监狱,称廷尉狱。汉武帝在中洛阳设26所监狱,加强封建国的镇压职。汉代廷尉冷酷著称,他戴的帽子是特制的法冠,叫獬豸冠,象征他像神兽獬豸那公正,神圣不侵犯。廷尉一职往往是父传子,子传孙。东汉的郭弘就是“数世皆传法律”,子孙中有七人廷尉;吴雄一三代廷尉。

汉朝的方司法机关是与行政机关合一的,司法审级同政权组织系统一致,郡县长官兼理司法。汉代……(内容加载失败!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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