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章 奠基篇——春秋战国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十二节 汉代的民法和经济法

秦汉期,立买卖关系,一般订立“券书”,由买卖双方各执其中一份。生纠纷告官府,按“券书”约定裁决。说明“券书”是买卖关系立的合法根据。在汉墓中现的“买券”是在石、砖、铅、木书写的,刻划买的证人、价不许侵犯等语。在土买卖契约,有“律令”一语,说明土买卖契约具有法律效力。不许故意抬高价格,否则处罚。从两汉期买卖关系的内容,主是土奴婢,此外有边关贸易。

汉代已有租佃契约。《汉书·沟洫志》中有汉武帝的有关诏令。是中国古代关租佃契约的最早记载。在《居延汉简》中有官府向屯田卒收取租的记载,说明租佃关系已较前普遍了。

两汉期借贷关系比较达。高利贷是财致富的一重途径,一些封建贵族官僚挤进高利贷者的行列。甚至满口仁义德的王莽经营勾。汉律侧重保护债权人的利益,凡是不按期偿债务的,承担法律责任。《汉书·功臣表》记载:汉文帝,河阳嗣侯陈信,“因不偿人债,六月,免”。《居延汉简》记载一件:赵宣骑张宗的马塞追捕野驼,捕获一头,归因马奔跑度突僵死,赵宣将死马及野驼张……(内容加载失败!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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