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章 奠基篇——春秋战国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十节 汉代的刑法

汉初,统治者吸取秦暴政速亡的教训,曾废除了一些苛法。待政局稳定、经济展,立即就运刑法巩固强化中央集权,镇压农民反抗的重工具了。

皇帝是封建社最高统治者,任何皇权的侵犯被法律规定最严重的犯罪。汉律中有“不敬罪”“不敬罪”,严惩皇帝不敬的行。其范围很广,凡是违反诏令、不奉诏、矫诏、阑入宫殿门(擅进入皇帝居住的方)、犯跸〔bi必〕(冲撞皇帝行的仪仗或车骑)、触讳(触犯帝王的名字)、侵犯皇帝的人身甚至将皇帝使的弓放在,被认犯了“不敬罪”或“不敬罪”,处重刑。汉律中有“非所宜言”罪“腹腓”罪,严惩皇帝不敬不满的言论思。

汉代刑法增加了“阿党”罪“附益”罪两罪名,限制打击与中央相立的王侯国的势力。所谓“阿党”罪,是指诸侯王有罪,辅佐他的臣不揭的行。所谓“附益”罪,是指朝廷的臣外附方的诸侯王的行。犯了两罪处重刑。汉武帝,淮南王衡山王犯了两罪,被处死的有数万人。汉律设有“非正”罪(非嫡系正宗继承爵位),“界”罪(诸侯王擅越封国国界),“酎金违律”罪(诸侯献皇帝的醇……(内容加载失败!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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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节 从“约法三章”到汉律六十篇目录+书签第十一节 儒家思想入律,汉律开始儒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