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章 奠基篇——春秋战国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八节 秦朝的司法制度

秦朝确立封建专制集权统治,皇帝总揽全国一切权,控制司法机关,一切重案件的裁决拥有最决定权。《汉书·刑法志》记载:秦始皇“专任刑罚,躬操文墨,昼断狱,夜理书”。据说他每处理简牍文书重达120斤。

秦始皇统一中国,原秦国的廷尉制度推行全国。“廷尉”中的“廷”,有断狱必经朝廷,治狱应公平的意思;“尉”,原是军官名称,古兵刑不分。廷尉既是官名,又是机构名。秦王朝极端重视断狱与行刑,廷尉位提高,九卿一,较前拥有更的司法权力。它负责审理皇帝办的案件方报的重案件,及审核判决各郡的疑难案件。

在方,秦代实行行政权司法权合二一的制度,由各郡郡守各县县令兼理。郡县长官拥有审判的批准权,及重案疑案的报权。县设县丞,主管一县司法的具体务。县,在乡一级基层组织设有“秩”“啬夫”,专理民间的民纠纷,协助县郡缉捕罪犯,有直接受理案件。秦始形了比较严密的司法制度,加强了国的司法统治,并封建代的司法组织奠定了基础。

秦代的诉讼是由人或其亲属向官府诉,称“告”或“劾”。根据案情内容诉讼人的身份,区……(内容加载失败!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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