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章 奠基篇——春秋战国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六节 《挟书律》与“焚书坑儒”

秦始皇巩固统一中国的果,针儒生攻击中央集权国制度,颁布了《焚书令》、《挟书律》。些法律规定,的例,或各说议论现政策、制度,便构古非今罪;凡有藏诗书,古非今者,灭族,即处族刑。官吏知不告者,与同罪。偶语诗书者,处弃市刑。些法律颁布的同生了“焚书坑儒”件。

公元前212年,秦始皇在咸阳宫置酒欢宴群臣。仆〔ye叶〕周青臣祝酒,颂扬秦始皇平定,分裂的诸侯国改郡县制,是古谁不及的威德。博士淳越站反说:“不师古长久者,非所闻。”意思说从有听说不按旧传统习惯办的人长久统治的。引了争论。丞相李斯反淳越的论调,认法随势变,古制不适今,并指古非今的言论,惑乱民,不利政令的贯彻执行,应该严加禁止。因此他向秦始皇提三条建议:一,除了秦国史书、博士官藏书及医药、卜巫等书外,其他民间所藏诗书、百语史书,一律限30日内官府焚毁,逾期不者处黥刑城旦刑。二,有敢偶语诗书者处死刑,弃市;古非今者处族刑。三,严禁,愿法令者,“吏师”。李斯的建议……(内容加载失败!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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