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章 奠基篇——春秋战国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三节 商鞅变法,明法重刑

商鞅(公元前390—前338年),原名卫鞅、公孙鞅,是卫国国君的宗族。年少“刑名”,习李悝、吴等人的法理论变法经验。他是先秦法主代表人物一。公元前361年,秦孝公令求贤。商鞅带着《法经》秦国。不久,他秦孝公的信任重,被任命左庶长,主张变法。因功封商(今陕西省商县东南商洛镇),号商君,史称商鞅。

商鞅李悝的《法经》蓝本,并根据秦国的实际需了许重补充,制订新的法律。他主张“明法重刑”。“明法”,是抛弃其他各,特别是儒的礼治说,国的法律法令统一人的思。“重刑”,是指轻微的犯罪行处严厉的刑罚。即使往路撒灰的失行,处墨刑。他认,人将犯罪的候就给予严厉惩罚,的犯罪就不生了。

商鞅废除了奴隶主贵族的世卿世禄制度,取消宗室的特权,按军功的重新规定官爵的等级待遇。级士兵在战争中勇敢杀敌的,官爵,临阵逃投降敌人的受严厉的处罚。凡是进行斗的,按照情节轻重,判处刑罚。

商鞅打破了“刑不夫”的旧传统,即使国有功的人,犯了法决不宽宥。有一次,秦王太子犯了……(内容加载失败!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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