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开创篇——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 第九节 夏、商、西周的司法制度

夏代已有司法审判制度的雏型。夏王是全国最高的司法审判官。夏王,在中央设“理”,协助夏王掌握司法审判权;在方设“理”,又称“士”,审理方管辖的各类案件。

商代,商王掌握全国最高司法审判权,中央设“司寇”,协助商王审理案件。方设正、史等司法官吏,各诸侯分别掌管本司法权。狱讼行处理,有重案件须报司寇复审。

夏、商代司法机关其他国机关一,虽很不完善、很简陋,且详细情况已不考,但已表明司法职是国职不缺少的一部分。

西周,司法机关比夏商更完备些,各职机关有较明确的分工。周子是最高统治者,是最高司法官。中央设司寇,并已展专门的司法机关,不再负有军统兵的任务,另设司马专管军。司寇掌管国刑狱,维持京治安,复审方的案件,并主持刑法令的制定公布等宜。司寇设“士师”、“青史”、“司刑”、“司刺”、“司圜”等官职,协助司寇具体处理刑案件;又设“市师”、“贾市”,具体处理货物易中的民纠纷案;设“夏官”、“官”,处理土、婚姻案件。根据案件的不同质特点,分设不同的司法官……(内容加载失败!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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