正文 刑法第三十一

贞观元年,太宗谓侍臣曰 :“死者不再生,法务在宽简。古人云,鬻棺者岁疫,非疾人,利棺售故耳。今法司核理一狱, 必求深刻,其考课。 今何法,使平允?”谏议夫王珪进曰 :“但选公直良善人,断狱允者,增秩赐金,即奸伪息。” 诏从。太宗又曰 :“古者断狱,必讯三槐、九棘官,今三公、九卿,即其职。今,辟罪皆令中书、门四品及尚书九卿议。此,庶免冤滥。”由是至四年,断死刑,二十九人,几致刑措。

贞观二年,太宗谓侍臣曰 :“比有奴告主谋逆,此极弊法,特须禁断。假令有谋反者,必不独,终将与人计;众计,必有他人论,岂藉奴告?今奴告主者,不须受,尽令斩决。”

贞观五年,张蕴古理丞。相州人李德素有风疾,言涉妖妄,诏令鞠其狱。蕴古言:“德癫病有征,法不坐。”

太宗许将宽宥。蕴古密报其旨,仍引与博戏。治书侍御史权万纪劾奏。太宗怒,令斩东市。既悔,谓房玄龄曰:

“公等食人禄,须忧人忧,无巨细,咸留意。今不问则不言,见不谏诤,何所辅弼?蕴古身法官,与囚博戏,漏泄朕言,此亦罪状甚重。若据常律,……(内容加载失败!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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