结 论

在《理代》的一部分,我曾讲三欺骗手段,即:神秘、奇迹预言。由部分着的一切答复中,我有任何东西,所至少我在那谈的问题有影响。因此,我在本书二部分中就不再赘述不必的话了。

我在一部分中曾谈所谓“启示”,并且指术语《旧约》《新约》是荒谬的误;因在显示人行动者或证人的情,肯定不问题。人已做的或见的情,不需启示告诉他怎做,因他已经知了;不需启示教他怎说或怎写。在情况,运“启示”术语,非愚昧即欺骗;在欺骗的描写面,《圣经》《新约》被列入一切是启示的品。

由启示一次含有帝人间的关系,它适帝在某些情他的旨意启示人,但是,虽帝传谕的权力必须予承认,因那权力说,一切情是的,受启示的情,(果有被启示的情,启示,顺便说,是无法证明的)就是受启示的人的启示。他别人的叙述,不是启未:且任何相信那叙述的人,就是相信进行叙述的人,此人被骗,或者是在梦,他许是……(内容加载失败!)

(ò﹏ò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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