所谓“断”,就是使双方,解仇结盟,化干戈玉帛。
断是有条件的。双方必须协议,必由一方另一方进行赔偿。纠纷中打死的人,须由方付偿命金,在宋代吐蕃民族中流行称“骨价”的赔偿法,杀人钱赎命——“既论死,仍偿其资,谓骨价”;另一断法,则是羊马赎死罪——“黠羌杀人,辄羊马赎”。
些古老的“蕃法”、“羌法”现在那,但法律的执行,必须有威者雷霆手段,镇压那些怨怼,使畏服不敢生反抗意;或者有德士,公仁睿智,安抚众,平息众戾,虽凶狡辈亦甘俯首。
吐蕃些年群龙无首,求一威者,真镜花,水中望月一般。但有鸠摩智一位德士,现在就坐镇在,足令所有吐蕃人仰望。
果是平,鸠摩智必些部族间纠缠不清的陈芝麻烂谷子不屑一顾——既业因,便生业果,有断的工夫,不译两部经书罢!但是今不同,吐蕃诸部必须捐弃前嫌,团结一,才迎接新代的挑战。
因此鸠摩智最的热情投入断的宜,是吐蕃内部紧密联合的一步,办,不办坏。
吐蕃部族间的纠纷,十有九九是因……(内容加载失败!)
(ò﹏ò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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