却说众议员阅读袁总统咨文,又是长篇论,洋洋洒洒的数千言,致《临约法》,有几条不便照行,须亟加修正。子录不胜录,但记有一清单,提增修约法草案,就中有应修正者三条,应追加者二条,特照录:
应修正者三条。
(一)《临约法》三十三条 临总统制定官制官规,但须提参议院议决。
(修正)总统制定官制官规。
(二)《临约法》三十四条 临总统任免文武职员,但任命国务员及外使,须参议院议员同意。
(修正)总统任免文武职员。
(三)《临约法》三十五条 临总统经参议院同意,宣战媾及缔结条约。
(修正)总统宣战媾及缔结条约。
应追加者二条。
(一)总统保持公安防御灾患,国闭,制定与法律同效力教令。
前项教令,至次期国十日内,须提两院,求其承认。
(二)总统保持公安防御灾患,有紧急需,不及召集国,教令临财政处分。
前项处分,至次期国十日内,须提众议院,求其承诺。
是宪法草案,已拟定十一章一百十三条,旨已定,不便变更。况且袁总统提各条件,全是君主立宪国的法例,与……(内容加载失败!)
(ò﹏ò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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