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久前,从电视一则专题采访——主持人带了一件某省某某厂的商品,北京某某高档商品店询问——果此商品摆在该店的货架,最低标价少?
柜台经理了,答曰最低标价四百。
“最低”标价,主持人告诉我,已是它在某省某售价的一倍了。就是说,它在的售价不二百元左右。
又问——最高标少?
答曰——八百元。
那,就是说,已是它在售价的四倍了。,换一“名牌”的商标。
东西是那一件东西,一旦进了高档商品店,便身价倍增。一旦标“名牌”,便不再是普通消费者敢问津的了。
的商业现象,人早已知很很,肯定是司空见惯,不足怪了。
节目主持人的本意,不在指其中的荒唐的。,按照的头脑,是并不觉荒唐的。甚至,认是商业的某一规律,是所谓“名牌”效应带给商业的处吧。
因,紧接着煞有介我说——瞧,同的一件东西,因商标不够“名牌”,竟少卖了一倍至几倍的钱!仅此一点,计算,厂每年亏损五六千万元哪!是乎,结论分明是——不争创名牌,怎了?一旦“名牌”了,岂不财源滚滚了?岂不……(内容加载失败!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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