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2年6月5日,国联邦最高法院八比一的数票“国诉赫伯”一案做了被告赫伯有利的裁决。此案的害是所谓检辩易问题,就是在刑诉讼程中,被告认罪或代换取较轻的控罪,相我熟悉的“坦白从宽”。
国人知,他的联邦宪法有一宪法五修正案,主内容是,受检察官指控的人有保持沉默的权利,就是说,他果觉坦白了己处,他就有权不坦白。任何人果觉说了“证其罪”,就有权不说。检察官不“抗拒从严”相威胁。宪法给予被告权利,主就是了杜绝逼供信,因逼供信是司法不公的主肇端一。
是,实检察官在调查诉的候,总是希望被告一方的配合帮助的。所,检察官经常嫌犯谈判达易。嫌犯认罪换取较轻的控罪,从检察官一方说,就免了冗长困难的诉讼程,被告一方则较轻的惩罚,甚至免予惩罚。有候,检方了取一些重证据,免予诉,即给予一豁免,换取嫌犯提供些证据,或在法庭检方证。情况在诉有组织犯罪,比付黑手党的候很,因有些证据非内线人物无法取。
国的检……(内容加载失败!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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