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八篇 第四十五章 明代之吏治

明代虽已取消门省长官,但仍保留六科给中。凡有圣旨,必先经六科给中,凡有不处,六科给中有权驳正,再给部,称“科参”。其属不敢违背科参我行。给中亦有权参与廷议、廷推臣或重罚臣。

因此,果君王贤明,则校贡举制认真推行,翰苑制度认真培养人才,使方官僚及民众人人奋有。故明太祖,吏治清明达百余年。方官,常有人民乞留留任,且有升官者,由方吏升中央官者比比皆是。亦有由中央尚书任方布政使者,由侍郎升任参政者,并重罚贪吏,故明代吏治,实超越唐宋,几乎有两汉风。即使明代晚年英宗、武宗期,仍民安定,亦少贪渎吏使。

但严格说,英宗顺,巡抚方员渐渐专权,使监司、牧守不畅所挥其谏政,遂造重内轻外,即中央政府特受重视,致忽略方政府施政。

又明初沿袭唐代府兵制度,京师一直郡、县皆设置卫所制度。凡方一郡所,连郡者设卫。约五千二百人设一卫,一千一百二十八人设一千户所,一百一十二人设百户所。方由司统领,中央由五军督总管。遇战,命将任……(内容加载失败!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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