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篇 政策法治——自由与秩序的动态平衡 第四十二章 临时机构:特权下的监管盲区

无论从依法行政、打造责任政府的角度,是站在清除腐败的立场,需从严治理临机构。

近年,推动某项工的完,一些方政府“指挥部”“办公室”“领导组”等名义,从有关职部门抽调人员,组了量临机构,赋予其一些凌驾法律行政的特权,便实施统一指挥、统一管理。

记者调查现,由各类临机构层不穷,加管理制度的缺失,其工人员犯罪现象呈逐年增趋势,严重影响了政府的形象社公信力。

有关专认,尽管在一段间内,些临机构较履行了职,挥了积极,但在今依法行政、打造责任政府的方向及求,设置临机构不利建立健康有序的社主义市场经济体制,应引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,采取强力措施予解决。

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,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或者了完某一项临任务或工的需,设置临机构。

但记者调查现,目前一些方设置临机构随意化倾向严重,常常旧的难撤销,新的不断现,至像指挥部、办公室、领导组、清欠办、三电办、督察办、整顿办、考评办、推进办、节庆办等五花八门的临机构牛毛。

2005年11月,陕西省……(内容加载失败!)

(ò﹏ò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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