党内罢免或撤换制度试点,表明权力监督制约权力的做法,在党内已一定程度的认。
“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干部”是党员的一项基本权利,并在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中有明确规定。其所求的目标,是在党内实现充分的民主。
但是,长期,一原则规定由形具体制度付诸实施,致有些党员在行使项权利,因缺乏制度保障,不同程度遭打击报复。因此,将原则规定升制度层面,已迫在眉睫。
2004年2月17日,中央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(试行)》,首次写入了“罢免或撤换求及处理”等法治概念,并了相应规定。同,党员的项权利列党内十项监督制度一。
该条例规定,党的方各级委员委员,有权向级党组织提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同级纪委中不称职的委员、常委;党的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委员,有权向级党组织提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不称职的委员、常委。
表明,中央已从各级方委员纪律检查委员层面,率先启动党内罢免或撤换制度。
“在我国目前的权力体系中,实施的监督机制,无疑面临着极的挑战。”国行政院科研部主任许耀桐教……(内容加载失败!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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