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篇 权力制衡——解决腐败的最佳途径 第十四章 纪委书记落马的监督遗患

加强纪委书记的监督,避免监督者的监督权新的腐败源头,应民主政治建设中的必破题。

2008年11月20日,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受贿罪、巨额财产源不明罪,两罪并罚,一审判处郴州市原纪委书记曾锦春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收人全部财产。

曾锦春,由一纪检官员,蜕变彻头彻尾的腐败分子,其特殊的身份贪婪的本,让公众理产生了强烈的震动——

1997年至2006年间,曾锦春利担任郴州市委副书记、市纪委书记的职务便,单独或伙同其妻子女等人收受贿赂及索贿共计人民币3151.84万元,其中曾锦春单独收受他人贿赂2639.4万元人民币,4.25万元。此外,曾锦春有折合人民币共计952.72万元的巨额财产不说明其合法源。

类似曾锦春的纪委书记腐败案,并非例。接受记者采访的位人士认,在监督机制不健全的情况,近年,有的纪委书记利手中的特权,寻租乃至挟持公权特权直接进入市场,化公权权,变公共资源利,已严重影响了纪委书记一“党内包公”的形象。尽管纪委书记搞腐败是少数,但其产生的危害远远普通官员腐败。拥有“特权”的纪委书记,应建立内部横向监督……(内容加载失败!)

(ò﹏ò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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