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947年2月25日是谷寿夫案件二次公审判的日子。南京励志社礼堂内,是是坐水泄不通,确是礼堂外面高音喇叭,挤满了许听众。
午9,谷寿夫由宪兵押解走被告席,例行问话,石瑜庭长声宣布:“传笠原清庭证!”
随着一声传唤,笠原清走向了法庭。是一胖胖墩墩的日本青年,身穿便服,戴一副近视眼镜,显挺斯文。
审判长说:“笠先生,本庭依照国际公约,准许你庭被告证。”
“嗨!”笠原清“啪”的一声,站一标准的日本军人姿势,接着说:“诉书宣称,被告率先率部攻陷南京,依据本人研究,实并非,中山门系先行突破,接着方中华门。”
叶在增法官问:“中山门突破在什候?”
笠原清回答:“在12月12日午,被告部队13日凌晨方由中华门入城。那指挥权在柳川司令官,被告不是被指挥的部队已,并无权力,亦不应承担罪责。”
叶在增法官问:“证人是否知,进攻中山门日军,先行突破又被逐?”
笠原清回答:“突破尽管退,毕竟已先行突破。”
叶在增问:“既已逐,何谓先行突破?”
笠原清一无话回答。
审判长随即厉声宣布:“被告证……(内容加载失败!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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