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董中,协商有一前提——股东配比股权的结构问题。董的提名与股东的构有关系。按照现在的《公司法》,股东的构有几安排,有优先股、普通股,普通股推荐董,优先股原则不参与经营,但《公司法》并有排除其推荐董,所在问题,有候较真儿。
某一股权分量了,求董的席位就,席位了,在董的表决权就。本次董除了换届项工外,有一项章程修改的工,除了席位分配问题,有表决规则的约定。一般决议项分普通决议特别决议,普通决议半数通则生效,特别决议2/3通生效。新《公司法》规定,表决程序约定,是非强制的。因此我提建立一的博弈:在章程约定所有的决议属特别决议,一致同意,那票数席位,一人不同意,就通不。
所,设计董表决程序项工特别重,在考虑章程何约定的候,一定特别清楚。
——摘冯仑人电子杂志《风马牛》0705期文章《在博弈中寻求平衡》
2007年的一中午,一朋友专门找冯仑:他的公司市,但市前他不怎安排股权,担市失控制权。……(内容加载失败!)
(ò﹏ò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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