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八章 医疗纠纷:难以解开的死结 四、法律为受害者撑腰

虽修改的《医疗故处理办法》有台,但在司法实践中,医疗故的赔偿已突破了现行《办法》规定的标准。部分法院根据《民法通则》的有关条款,医疗单位的“失”民错形式一,因造了病员的损害结果,即判决医疗单位承担民责任。绝按《办法》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的已基本不存在了,赔偿数额已从几万元几十万元甚至百万元不等。

误催产术致产妇死亡,赔偿13万元1998年7月15日《人民日报》报,1997年9月,四川广元火车站职工王某正常分娩,因广元铁路医院错误使催产术死亡,此被广元市医疗故技术鉴定委员鉴定一级医疗技术故。王某属铁路医院次进行协商,但双方未就赔偿金额达一致意见,王某属遂向法院递了诉状,求铁路医院支付死亡补偿费、抚养费、赡养费、精神损害费处理的通费、生活费、祭品费等共计35.58万元,其中精神损害赔偿费25万元。

1998年4月,广元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在查明实的基础,依法主持双方人进行调解,最终双方人愿达了调解协议:由广元铁路医院赔偿原告因王某死亡所造的各损失13万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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