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七章 谁来“鉴定”医疗鉴定? 五、“会诊”医疗鉴定

北京法律系副教授、北京司法鉴定办公室主任孙东东北京法硕士、主治医师吴剑锋认,我国现行的由省、、县三级医疗故技术鉴定委员全权负责本区的医疗故鉴定工的医疗故鉴定体制,经10年的实践,其弊端已充分显露。

现有医疗故鉴定体制与三基本法相冲突。国基本法的《刑诉讼法》、《民诉讼法》《行政诉讼法》,有关鉴定问题明确规定,司法机关专门问题认有必进行鉴定的,委托、聘请或指派专门技术人员进行鉴定。同规定,司法人员在收鉴定人员具的鉴定书,必须审查其客观真实,决定是否采信。《医疗故处理办法》则规定,鉴定委是医疗故鉴定的惟一合法组织,有它的鉴定结论才认定处理医疗故的依据,显与国的三基本法相冲突。

在《中外法》1998年5期,孙东东、吴剑锋深刻剖析了前我国医疗故鉴定体制的弊端。

根据证据的一般原理,所谓医疗故鉴定应司法机关或卫生行政管理机关确定某医疗行是否存在失及与受治疗人的死亡、残废、组织器官损伤及功障碍的因果关系,该行是否构医疗故或差错等涉及医疗……(内容加载失败!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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