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血酬定律》於二○○三年首次版,距今已有五年,我仍沿著這條思路摸索前進。三個月前,我找了對這個定律更完整的表述方式。
血酬定律有三個點:
一、血酬就是生命為代價從暴力掠奪的收益。
二、當血酬於本時,暴力掠奪發生。
三、暴力掠奪不創造財富。
根據一個點,冒險狩獵或挖煤的收益不算血酬。暴力掠奪特指人類及其所擁有的財富為物件的行為。
根據二個點,在暴力掠奪發生時,人類必定權衡本收益。本至少有四類:
一、良:同情正義感。
二、機會本:在權衡中,與賣命並列的還有賣力、賣身賣東西等選項,人們會比較血、汗、身、財的付與收益。
三、人工物資的消耗。
四、暴力對抗帶來的風險:無論是暴力鎮壓、暴力反抗,還是暴力掠奪者間的競爭,暴力掠奪面臨一定的傷亡風險。
四類本與收益的權衡,每類演義一串歷史故。
根據三個點,暴力掠奪不創造財富,轉移財富,這就會引暴力掠奪者與財富創造者互動的漫長故。
五年前,我表述的「血酬定律」包括了一三個點:血酬就是對暴力的酬報;暴力掠奪不創造價值,血酬的價值取決於拚爭目標的價值。我還談……(内容加载失败!)
(ò﹏ò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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