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噬嗑”:亨,利狱。
衰,物至相“噬”求合教化,则已晚矣,故“利狱”。
《彖》曰:颐中有物,曰“噬嗑”。
所“噬嗑”者,四;否则“颐”矣。
“噬嗑”“亨”,刚柔分,动明。
“噬嗑”,噬非其类居其间者。阳噬,合乎阳;噬阳,合乎。故曰“刚柔分,动明”。
雷电合章,柔中行,虽不位,“利狱”。
谓五。
《象》曰:雷电,“噬嗑”;先王明罚勅法。
初九:屦校,灭趾,无咎。
《象》曰:“屦校灭趾”,不行。
居“噬嗑”,六爻未有不噬者。二与五,反复相噬,犹戒相存。惟初与,内噬三莫或噬,贪不戒,故始,终咎。圣人此两者寄人始终;彼四者明相噬丧。
六二:噬肤,灭鼻,无咎。
《象》曰:“噬肤,灭鼻”,乘刚。
居,至柔不拒者(1)。故初九噬若噬肤,至“灭鼻”不知止。夫灭鼻不知止者,非初利。非初利,则二无咎矣。
(校注)
(1)不拒:《苏氏易传》“不刚”,误。
六三:噬腊,遇毒,吝,无咎。
“腊”、“干胏”、“干”,皆难噬者。凡《易》……(内容加载失败!)
(ò﹏ò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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