附录:美国法律哲学的新走向 四、权利与原则学派

权利与原则派继承了国由主义的社改革传统。我一始便应指,许人“由主义”一术语视新政期达政治法律活动最高点的社改革派。但是,“由主义”一术语常常适亚·斯密卫·李嘉图的18世纪的古典由主义。两位英国经济倡导工业商业领域中的由放任主义原则,一原则,恰我所见,已法律与经济派中复苏。“经济由放任主义”一术语指一社社观,与权利与原则派的社改革由主义相区别。

与法律与经济派及批判法律研究派不同,权利与原则派处政治的中间位。它接受业已确定的宪政制度机构的基础,但却希望纠正财产的社分配中所现的严重不平衡现象。它的最明显的特征是,不管人的社位何,它坚决强调有利人的权利正义诸原则。该派的观点是,人权利正义诸原则法律所承认,便形超乎根据公共利益界定的集体目标的权利或“王牌”。约翰·罗尔斯罗纳德·德沃金乃是一哲最著名的倡导者。他在有关政治制度法律制度的具体问题存在分歧,但我所见,他持有一些共同的基本假设。……(内容加载失败!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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