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部分 法律的渊源和技术 第十六章 法律的非正式渊源

法律实证主义的基本错误一,乃是它将其有关法律渊源的理论完全或几乎是完全局限那些被我称的法律正式渊源的范围中。一错误须归因一实,即法律实证主义法律视是国命令,所它主从那些正式的律令命令中寻求其渊源,些律令命令则是由立法机关、制宪、法院或行政机关颁布或布的。,有些实证主义论者,特别是欧洲陆国的实证主义论者,愿意在他有关法律渊源的理论中给那不引法律诉讼的习惯法留一席;做法乃是历史法派的一让步,者在欧洲陆,尤其是在德国,曾在相长的一段间中享有着巨的权威威望。

实证主义法分析法确信,实在法制度乃是一全面的、详尽的、在逻辑恰的规范体系,且该规范体系法院所面临的一切法律问题提供了答案;他,他已找了一解决有关法律方法论基本问题的既容易且又令人满意的方法。但是,法律制度足力的信念在19世纪20世纪初期破灭,实证主义思潮便陷入了一严重的困境中。果法律的正式渊源在某些案件中不满足法官需的话,又果生了法律制度所不……(内容加载失败!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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