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部分 法律的性质和作用 第十三章 法律——与其他社会控制力量的区别

虽在有组织的社的历史,法律人际关系的调节器一直挥着巨的决定的,但在任何的社中,仅仅依凭法律一社控制力量显是不够的。实际,存在一些够指导或引导人行的其他工具,些工具是在实现社目标的程中补充或部分替代法律手段的。些工具包括权力、行政、德习惯。毋庸置疑,人在述四控制工具间所做的分析界分,并不总是很精确的。权力在一定程度与行政重迭,德有又与习惯溶一体。同需指的是,将法律同述四控制工具从概念分割,亦并非总是易。我考虑权力与法律间的关系,那困难就变尤凸显。

有关权力(power)一概念,人尚未达统一的认识。伯兰特·拉赛尔(Bertrand Ruussell)说,“权力被定义意图结果的产生。” 哈罗德·拉斯韦尔(Harold Lasswell)亚伯拉罕·卡普兰(Abraham Kaplan)宣称,“权力乃是参与决策。” 马克斯·韦伯(Max Weber)则认,权力乃是“一,即处某社关系内的一行动者够不顾抵制实现其人意志的,不论一所依赖的基础是什。”

述一……(内容加载失败!)

(ò﹏ò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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