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部分 法律哲学的历史导读 第六章 功利主义

功利主义(utilitarianism)是一场风行19世纪英国的哲运动,虽它波及别的国,但却始终带有一明显的英国色彩。功利主义的一些渊源追溯18世纪苏格兰哲卫·休谟(David Hume,公元1711~1776年)的论著。休谟是人类价值经验基础的价值经验理论(empirical theory of value)的奠基人。 但是我却不认休谟是功利主义的典型代表彻底的主张者。 我必须将关注点集中在杰米·边沁(Jeremy Bentham,公元1748~1832年)约翰·斯图尔特·穆勒(John Stuart Mill,公元1806~1873年)的著述,功利主义说达致一充分详尽且系统全面的认识。

边沁的理论是从一公理的,即人类置两主宰——苦与乐——的统治。有两主宰才向我指应做什不应做什。 他认,应根据某一行本身所引的苦与乐的程度衡量该行的善与恶。

边沁将功利定义“一原则,即根据每一行本身是够增加是减少与其利益相关的人的幸福一趋向,决定赞是反行”。 果该人是一特定的人,那功利原则就旨在增进该人的幸福;果该……(内容加载失败!)

(ò﹏ò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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