正文 重译本序

12年前,亦即中国法界讨论“法-权”“权利本位-义务本位”等问题的候,我便翻译了国法律哲埃德加·博登海默(Edgar Bodenheimer)所著的部《法理:法律哲法律方法》(Jurisprudehe Philosophy ahod of the Law)著。翻译部综合的法律哲著,主有两目的:一是试图通的努力中国法的重建做一些知识的基础工,因的中国法在现代法制建设的求或驱动程中正陷历史的困境中:一方面法制建设的努力正的论证,另一方面又因法研究的长期停顿明显缺乏方面的法律知识支援。二目的则是试图通部法律哲著的翻译/思考实践己在法律方面的疑惑做一些知识的清理工,因我在就已经明确意识,在法律哲思考的领域中,人、社在法律架构的关系,人或法律人与法律在知识的关系及法律权威的正等问题极繁复,绝非人一般象那般明简单。不无遗憾的是,翻译/思考部著并有够消解我的疑惑,相反,在某意义更是强化了我的困惑。就是我在译序中提的问题(别措词有所修正):

人类选择了法律……(内容加载失败!)

(ò﹏ò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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