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五章 清末至民国时代的婚姻与家庭 第三节 婚姻成立条件

在中国,禁同姓婚从商周一直沿了数千年,从晚清,才改同宗者不结婚。另外,晚清将禁官员及荫袭父祖官职的子孙娶乐人妻改禁娶娼妓妻,不违者处罚明显减轻。同取消了禁良贱婚的法令。国民党政府代,始古代宗法分亲属(宗亲、外亲、妻亲)的旧观念打破,改配偶、血亲姻亲三类,再血亲、姻亲分直系、旁系,定亲等,并此结婚限制条件的基础。显比科合理,尽管由考虑中国传统,在字面写明“表兄弟姊妹不在此限”。

由晚清至国民党政府代,将男女婚的最低年龄定男18岁,女16岁。国民党民法又说:“未年人结婚,应法定代理人同意”(981条),并未明确规定“未年人”的年龄界限,实无异宣布取法定代理人的同意,低法定婚龄结婚并不违法;且,规定“父母其未年子女法定代理人”(1086条),就更进一步确认了长制强迫、包办变相买卖婚姻的合法化。

同前代一,晚清至北洋政府,凡订婚,均“写立婚书,依礼聘嫁”,悔者、违者受不等的惩罚。国民党代的民法除在实际生活中变相倡行“依礼聘嫁”的聘娶婚制外,另……(内容加载失败!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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