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章 宋元明清(鸦片战争以前)时代的婚姻与家庭 第五节 民族婚姻

与唐代视“亲”盛举不同,在“积贫积弱”、国力不盛的宋代,反“亲”政策非,认汉其端,“实君臣”“莫耻辱”(欧阳修等:《新唐书·突厥传》)。所宋代未曾有亲举。在民间,宋汉族与少数民族通婚的例显著减少,宋太宗甚至颁诏禁止西北边缘诸州人民与内属戎人通婚。

元代是一带有强烈民族歧视色彩的朝代。蒙古统治者了确保己政权的巩固保障蒙古人其他各族人的优越位,制定了民族歧视基准的社等级制度 。但蒙古统治者并有中止民族通婚一历史进程,始终有立法禁止蒙古人或色目人与汉人通婚。见史载的汉人与蒙古人、色目人通婚的实例很,共有232,包括了社各阶层。朝廷民族通婚的求是:同一民族内的通婚,其婚姻礼节按本民族本区的风俗,若是不同民族相互间的通婚,则依从男方的习俗办理。,汉族少数民族相互补充、吸收方的文化风俗习惯,民族融产生了很。

明代是允许各族人民通婚的。明初,洪武五年(公元1372年),明太祖即诏令全国:“蒙古、色目人民,既居中国,许与中国人结婚姻。”明律禁止蒙古人、色目人相嫁娶,“违者杖八十”……(内容加载失败!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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