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七章 元明时期的地名 第七节 元明时期的土司与羁縻都司、卫、所

元明期的土府、州、县明代羁縻卫、所既是唐宋羁縻州县的继承展,又是元明土司制度的产物。土司制度是元明乃至清代在西南少数民族区分封各族首领,世袭官职,“土官治土民”的制度。元代在西南边远区授各族首领宣慰使、宣抚使、安抚使、招讨使等官职,并在其管辖区建置府、州、县,土酋任知府、知州、知县,是土官。因此,土府、州、县及土官是我国古代民族治政策的产物,具有明显的进步意义。

明代土府、州、县等级建置设官制度类似中原府、州、县,是知府、知州、知县及其佐贰官均由不同等级的民族首领充任,宣慰、宣抚、安抚、招讨、长官诸司统辖各少数民族的专门机构。按《明史·理志》记载,历明一代,有土府19、土州47、土县6,宣慰司11、宣抚司10、安抚司22、招讨司1、长官司169、蛮夷长官司5。主分布湖南、广西、贵州、云南、四川等边远省区。

明朝政府除给予土府、州、县等各级土官各特权外,实行有效的控制,采取了“流官辅佐”的办法,收一定效果。但土官承袭纠纷、争仇杀、不服朝命、虐其属民有生,明政府在完善土司制度的同,始实行改土归流,……(内容加载失败!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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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节 明代政区中的卫所地名目录+书签第八节 元明一统志及其他地名要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