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一章 唐朝度量衡和严格的管理制度 第二节 唐朝度量衡管理制度

《唐》卷六十六太府寺条记载了关度量衡管理的三项内容:

一、度量衡的主管机构:度量衡在中央由掌财货、贸易的太府寺主管,方由州县政府主管。

二、颁度量衡标准器:元九年(公元721年)达敕格,在京的官署方各州均制秤、尺、五尺度(步),斗、升、合等铜铸的度量衡标准器。

三、检定:各官署的斗、尺、秤及五尺度,每年八月送请金部太府寺平校,方则送请州、县政府平校,校定必须加盖合格印方使。

三条规定,早在武德八年(公元625年)就已始实行,历十一年(公元774年),太府少卿韦光丰奏请改造铜斗斛尺秤等行,直五—六年(公元831—832年)一再敕重申。见政府度量衡的行政管理是认真不苟的。

除了行政措施外,政府制定了严厉的度量衡法律条文。唐初沿隋朝的法律,唐太宗继位令长孙无忌、房玄龄等参照前朝文法,制定新法即《贞观律》。高宗又诏命长孙无忌等制定《永徽律》,确保法律条文的正确含义,又命长孙无忌等人依据《永徽律》逐篇、逐条、逐句详细解释,永徽四年(公元653年)颁行疏议,连同律文称《永徽律疏》,世称《唐律疏议》,是我国封建代保……(内容加载失败!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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