了保证“器械一量”,秦始皇除了制造量的有统一量值的器具放全国各外,制定了严格的检定制度;秦律竹简《工律》中规定:“县及工室听官正衡石羸(同累)、斗、桶、升,毋岁壹。有工者勿正。假试即正。”工室是管理官营手工业的机构。意是:在县工室使的度量衡器具,由官府校正,所的各权衡器(衡石是指120斤的型铜(铁)权,累是权的别称)各量器包括升、斗、桶(斛),至少每年校正一次,果本单位设有专门的检定人员则不必再送官府校正了。所有度量衡器具在领前,必须经校正才使。从一条律文证明,至少在秦始皇各使的度量衡器物已有严格的检定制度了。不仅此,秦律十分详细规定度量衡器具在使中的允许误差范围。今综合整理:
衡器:石(120斤)不准确,误差在16两,罚该官府官啬夫(官职名称)一甲(铠甲);不满16两在8两者,罚一盾(盾牌)。半石(60斤)不准确,误差在8两,罚一盾。钧(30斤)不准确误差4两,斤(16两)不准确误差3铢(1/8两),罚一盾。称黄金所的型权衡器不准确,误差在半铢(约合今0.3克),罚一盾。
量器:桶(斛、10斗、10……(内容加载失败!)
(ò﹏ò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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