唐法制设计,遵循的原则是:“法无明文禁止行,无理教所违由。”
西方近现代普世法制设计的“法无禁止即,法无授权不”既有相似处,又有很不同。
西方法制设计的两规范象,一是权,二是公权。就是人什该做什不该做,政府什该做什不该做。其核前提是法治:法律至。
崔秀宁很清楚,法律至的法制设计思,底有什优点缺点。
优势很明显,就是达了权公权的某平衡,公权合法权服务,概括理解:合法的公权既保障合法权权。
就是法律至,权重。
体现了人本的皿煮由主义。
按照理论,政府完全是了保障合法权存在。政府的公权力必须受合法权的严格制约,凡是有明确法律授权的,政府就不干。即“法无授权不”。
理论的源基因其实非常古老,就是古代西方海洋商业社的“无政府由主义”。
在他,政府公权力的现,是无奈举,是仲裁权力的公共契约,是底线保障体系。
所法律至,是权前提的。法律追求,是最限度的实现最公正的人权。
就是世西方人了皿煮由无所不其极的内在……(内容加载失败!)
(ò﹏ò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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