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編 抗日戰爭 日本向聯合國降伏之文書

1、余等茲對合眾國、中華民國、及英帝國,各國政府首腦於一九四五年七月二十六日於波茨坦宣布,爾後由蘇維埃社會主義共國聯邦同意宣言條款,根據日本帝國政府及日本帝國本營命令,代表受諾。

2、余等茲佈告,無論日本帝國本營及何位所有日本國軍隊,及日本支配帶一切,對於聯合國無條件降伏。

3、皇及日本帝國政府統治國權限,置於為實施降伏條款探認為適當措施聯合國最高司令官限制。並根據日本帝國皇陛及日本國政府命令,重光癸為代表;重光癸,根據日本帝國本營命令,梅津治郎為代表,於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午九時四分於東京灣米蘇號艦簽字承認,合眾國、中華民國、聯合王國、及蘇維埃社會主義共國聯邦,及為與日本國存在戰爭狀態其他聯合國利益受諾。署有中、、英、蘇等各國代表名義。

(四十八次訪問,五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)

(ò﹏ò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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