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編 抗日戰爭 第二期抗戰中我空軍作戰概略

前言

本期二十八年冬季武漢會戰,至三十四年夏季勝利為止,在本期空軍戰中蘇俄飛行員曾與我空軍並肩戰。民國二十八年有蘇俄四個願隊來華,機種有驅逐機E—15,E—16,轟炸機S—B,D—B,惟驅逐機不佳,較敵為差,轟炸機因曾參加西班牙內戰,屢經改良,故相當優秀。至三十年六月,我由國購來P—40驅逐機百架,當時政府准許志願飛行員駕駛國軍飛機,遂將此百架飛機撥陳納德所主持飛虎隊使。是時日、蘇中立簽訂,蘇俄志願隊撒回,旋由國志願隊接替。飛虎隊組織後,增加西南防空力量,支援陸軍戰(當時陳納德採取兩機戰新隊型)。由陳納德飛機為主,我組織中空軍混合團,機種有P—51驅逐機,輕轟炸機B—25,遠程轟炸機B—29,雙翼偵察機P—38等優秀飛機,國飛行員技術、飛機,均較日本為優(國教育程度高者任空軍),予中國飛行員增加無限信,至三十四年中空軍奪回制空權。

(ò﹏ò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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