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九章 情报搜集管理、秘密行动和信息获取 秘密行动管理

《1961年外援助法案》的《休斯-瑞恩修正案》求,启动秘密行动需总统调查令。按照该修正案续立法的规定,调查令必须说明总统已经确定“在外国采取的行动,国的国安全是重的”,描述行动范围(被目标的某国或国)行动须知。调查令必须详细说明将重点参与项目实施的每国政府机构及是否有重点参与项目的三方;调查令不授权违背宪法或国的任何法规。1991年,根据《国安全法案》的标题五,总统调查令必须采书面形式,且不授权秘密活动进行追溯,紧急刻除外,因此的口头调查令有最24效力。图19.2显示了某调查令,其支持与伊朗“温派”建立联系的尝试。

调查令最初由中央情报局的行动处准备,是行动处某提议的结果,是中央情报局局长所提求的回应,中央情报局长反则回应国情报总监或总统的求。1986年,中央情报局的《情报研究》有篇文章称,任何一份被提的调查令离行动处前,经秘密行动策划组(Covert A Planning Group, CAPG)的审查,该组是由助理副处长、高层部门领导那些实际负责调查令及其最终实施……(内容加载失败!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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