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三章 与外国情报机构合作 分析与数据交换

“五眼”国参与了有关国防情报分析的情报合,定期就处理广泛的科技、国防问题召例。一名分析人员观察称,“五眼国的情报评估部门专业相互衔接,因信任建立了紧密的合。国评估机构的负责人至少每年面一次,且在需解决共同关注的相关问题建立联合工组。跨部门协调十分常见,因此在评估最终定稿前进行广泛的沟通。”

国分析人员已经参与了年度陆战技术情报议、国际科技情报流、中国导弹问题四国情报工组及三方国防情报评估议等机制。

1948年1950年,国英国制定了伯恩斯-坦普勒协议(Burns-Templer agreements),任国副国防部长詹姆斯·伯恩斯(James Burns)英军副总参谋长格雷德·坦普勒分别任两国谈判代表,该协议是二人姓氏命名。最重的协议内容是在1950年签署的,“允许两国情报机构整合各的资源进行‘全面坦率’的情报换,并在最程度囊括所有类型的秘密军情报。”根据目前仍有效的1950年协议,两国分享有关苏联导弹技术东方阵营军售的情报。

国与加拿20世纪50年代做的联合评估主内容是苏军规模攻击北区假设,分析苏联的军……(内容加载失败!)

(ò﹏ò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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